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优待扶助的重要凭证。残疾人证由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或者专门医疗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联合会开展残疾评定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