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四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提供语言、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方便残疾人出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