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提供语言、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方便残疾人出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