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依法受理查处并予以答复,不得推诿、拖延。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对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