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为残疾人教育提供捐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