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为残疾人教育提供捐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