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一)治理沙化土地面积500亩以上且效果显著的;(二)在防沙治沙科研中有重要发明创造,在重大技术革新和推广方面成绩显著的;(三)长期在基层从事防沙治沙工作且成绩显著的;(四)长期参加防沙治沙的志愿者或者积极捐助防沙治沙的;(五)贯彻执行防沙治沙有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对在上述防沙治沙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重奖。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