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治理沙化土地面积500亩以上且效果显著的;
(二)在防沙治沙科研中有重要发明创造,在重大技术革新和推广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长期在基层从事防沙治沙工作且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参加防沙治沙的志愿者或者积极捐助防沙治沙的;
(五)贯彻执行防沙治沙有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对在上述防沙治沙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重奖。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