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七条已废止林木种苗繁育单位,应当建立无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苗圃和种子繁育基地,培育优良林木种苗。植树造林所用种苗应当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森林的抚育管理,经审批及时清除病虫木和受害严重的过火木,并向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发生及危害情况。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