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四章 检疫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资料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进行森林植物引种风险评估,并办理检疫引种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