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工作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促进职工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和谐与合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