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下列方式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提出整治经营环境的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

(二)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协助企业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三)在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理机制;

(四)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参与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的联系机制;

(五)接受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委托,对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诉、控告,协助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起仲裁或诉讼;

(六)协助企业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等法律手段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七)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协调、配合其他有关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