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举报案件,应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对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致使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受到错误处理的,作出错误处理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纠正。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要求澄清事实的,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澄清事实,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