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对于下列服务性收费,企业有权拒绝:(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支付费用的;(二)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的;(三)非法将应当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成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的;(四)属于政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而收费的;(五)其他违反自愿、公平原则的服务性收费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