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应当严格依照下列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被询问人或被检查人签章;

(四)告知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行政机关应当在相关执法监督检查文书中列明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及其负责人,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