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对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