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在防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