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城镇房屋、人民防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