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影响防洪的,责令拆除;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