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泊和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