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区民政部门接到组织或者个人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申请,应当及时组织核实、确认。了解情况的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核实和确认工作。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责任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提供证明。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