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

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