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