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资助。

依照前款各项规定解决的不足部分或者均不能负担时,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