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办法解决:(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三)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资助。依照前款各项规定解决的不足部分或者均不能负担时,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