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区人民政府推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