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六章 国防勤务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动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参加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等国防勤务,并明确其规模、专业和具体任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