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需求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需求和改造方案,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改造实施方案,签订改造任务书,及时进行改造,按期保质保量交付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的改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