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四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