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四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第二十八条有效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报告去向、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