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二十一条有效全省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工作由省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业务上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