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供水用水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所需资金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鼓励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多元化。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