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供水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公共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紧急状态管制机制,确保供水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