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及有关区(市)县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水用水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