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当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经市或者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可以限制非居民用水及其他用水,保障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