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发生饮用水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污染的突发事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清除污染,并同时向供水用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水污染情况。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