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服务平台建设,向公众提供停车场、农贸市场、公共交通站点、公共自行车停放点、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的服务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