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按照实际任务量核定,并纳入年度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环境卫生服务向农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环境卫生服务均等化。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