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新建城区应当按照方便市民、规模恰当、综合配套的原则设置农贸市场。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农贸市场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摊档用于自产农产品的销售。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