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建设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挖掘施工方案,明确挖掘范围、时限等要求,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