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有关单位在城市道路上新设置井(箱)盖、雨箅,应当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确定的样式和材质保持一致。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