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