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