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拟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