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拟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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