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方面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