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