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绿地或者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等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打捞河道漂浮物以及清理窨井淤泥产生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