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