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护栏、指示牌、信号灯、照明、监控以及候车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等道路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