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施行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