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男性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女性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为义务植树的适龄公民,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其他公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